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办发[2014]50号)规定及市教育局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在我校高中教学中,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2013—2014学年度,担任我校2014届高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市内首创或先进;
(二) 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 在市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申请人所教学生,高考录取率位于本年级前列;
(五) 申请人工作量符合学校规定的标准;
(六) 申请人师德考核为优秀;
(七) 申请人考勤位于全年级前百分之四十。
第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市政府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年级提出申请,经所在年级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初审,合格者向教育局推荐。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年级负责人组成的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九条 市教育局将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市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提出,由市教育局裁定。
第十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学校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附件2:时间安排表。
附件3:奖项分配表。
2015年2月11日
附件2:时间安排
时 间 | 程 序 |
2015.2.10—2.12 | 制定方案 |
2015.2.13---2.17 | 教职工大会公布方案并公示五天 |
2015.2.18---2.23 | 个人申请 |
2015.2.24----3.1 | 年级评选 |
2015.3.2------3.6 | 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推荐并公示五天。申请人填报申报表 |
2015.3.6 | 上报市教育局 |
附件3:奖项分配表
学 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合计 |
临沂第三十九中学 | 0 | 1 | 1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