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临沂第三十九中学是一所有着深厚文化传承的历史名校,肇始于清末,迄今已有百廿年。她的前身是1904年(光绪三十年)沂州府在府治兰山县开办的兰山师范传习所,后历经沂州府师范学堂、省立第三乡村师范学校、滨海建国中学、滨海建国学院、滨海公学、滨海乡村师范学校、山东省临沂师范学校(1950——1966年)、临沂县五七红校、山东省临沂师范学校(1972——1978年)、临沂教师进修学院、临沂外语师范学校、山东省临沂师范学校、临沂师范学院附属中学、临沂大学附属中学等不同发展时期。一百余年来,学校薪火相传,砥砺前进,形成了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显著的办学特色,是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临沂第三十九中学 ,英文表述为 NO.39Middle School of Linyi;住所地址为临沂市兰山区育才路41号(育才路与通达路交汇处),学校电话:8290590,邮政编码为276005 ;官方网址为ttp://www.ly39zx.com,注册域名为临沂第三十九中学。
第三条 本校由临沂市教育局举办,经临沂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高中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临沂市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全市初中毕业生,具体班级及招生人数以教育部门批准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发展目标:建设师生为本、爱国荣校、特色发展的区域现代化特色名校。
建设以师生发展为诉求,思想道德建设为根本,本区域内具有较高教学质量,在艺术、体育、科技、心理健康、国防教育等领域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特色学校。
第六条 办学理念:以管理提高质量,以教研追求高效,以文化点燃激情,以活动育化思想。
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狠抓学科教研和集体备课,促进教学质量提高;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实现环境育人目的;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达成立德树人目标。
第七条 学校精神:向善求进,自强日新。
“向善求进”体现了文明的、利他的、进步的价值观。“自强日新”则要求师生刚强自立、吐故纳新,与时俱进,勇于探索,追求卓越。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有灵魂有分数有故事的新时代中学生。有灵魂指学生要有崇高的理想信念,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分数强调学生智育发展的重要性,拥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能更好地建业报国;有故事指学生有素养,有情怀,内涵丰富,生命有深度和广度。
教师发展目标:培养“人品与学问俱佳,知识与能力双优”的现代特质的教师。
第九条
校训:立德立行、至善至诚。海纳百川,行健有为。行远自逊,登高自卑。
校风:明理、求实、合作、创新。
教风:厚德崇实、博学善导。
学风:勤学励志、慎思笃行。
校徽:
校旗:
校报:临沂三十九中报
校刊:花语梦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临沂第三十九中学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临沂第三十九中学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临沂第三十九中学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科、工会、团委、年级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陈列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民事争议调解机制。分别成立校内“学生事务处理小组”和“教师事务民主调解小组”,学生事务处理小组由校长负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德育处。教师事务民主调解小组由校党委负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工会,分别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和争议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教学和德育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理念和“一岗双责”办学思想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全员育人”理念和“一岗双责”办学思想,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建立校外第二课堂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学生的日常生活、城市的人文历史、社会实践活动有机融合,提供学生了解社会、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基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同时是扩大学生知识面。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爱社会,学会包容,学会和谐。学校把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实践的评价体系,同时作为学生发展性评价的条件之一。
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也可以与非指定领域文体活动、健康教育活动、法制教育等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综合实践活动。
学校以“青年为本,以德为先,服务为重”为主线,把“引领、团结、服务、创新”作为深化共青团凝聚力建设的工作方法,积极发挥青少年的主观能动性和多彩的个性特点。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团。依托党校、团校等载体,开展形势教育、政治理论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强化青少年对《党章》、《团章》的学习和了解。坚持用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感召青少年。围绕重大的节庆日,集中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
坚持在青少年中弘扬志愿者精神,做好校内志愿者和校外志愿者服务工作。建立和健全青年志愿者组织、管理和评估等制度,形成规范的志愿者管理体系,扩大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 班级是学生集体的基层组织,是学生共同学习、生活的地方。班主任是全面负责一个教学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教育者。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始终应把创建优秀的班集体当成班级管理的首要任务。师生锻造一个集体主义及荣誉感强,关系融洽、富有竞争精神,能尊重、理解、关心的团队。
第二十六条 学校社团建设的宗旨是整合学校资源,关注学生个性差异,为每一个学生打造量身定做的教育,发展学生才能,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开展素质教育,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校批准、由本校学生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紧紧围绕学校“育人”这一中心工作, 为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学生社团通过经常开展具有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形式多样的活动,为丰富中学生活, 为倡导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学生服务。
社团成员必须是本校在校学生,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规、校纪和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社团成员享有学校社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学校社团章程赋予的义务。
学校新社团成立必须有15人以上发起并审核通过或者学校组织成立。每个社团必须有社长、指导教师、合法健康向上的社团章程。社团要具有可操作性并受学生喜欢,能丰富校园文化。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 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若确实需要为活动赞助商进行形象推广或其它商业宣传,需获得团委的批准。
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到团委注册备案,审核通过的学生社团学校必须统筹安排时间,提供场地或经费投入,必须安排教师给予指导,建立评价机制,奖励优秀社团,对违反社团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学生社团,校团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活动、注销登记等处罚,对负责人按校纪、校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全面有效实施《山东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制定临沂第三十九中学学分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分管理,明晰学生发展目标,帮助学生做好高中生活规划,为学生发展奠基。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行政班级和走读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班级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适合中等生的高效课堂教学模式,整合现代教育技术,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年级部)、教研组和备课组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学校通过年级部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部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部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务处负责每届学生三年课程规划的制订和审核,统筹安排课程、课时、教学内容、作业检测等教学环节,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体育锻炼活动课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保证教学秩序。坚持调研反馈制度。定期举行学生问卷调查、座谈会、满意率测评,了解教师教学履职情况,及时反馈,调整改进教学。完善教学质量分析制度,突出解决教学中的方向性、动向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完善教学质量指标化管理制度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以评促教,以评促学。
学科按年级设立备课组。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统一进度、统一重难点、统一作业、统一检测。
教材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搞好学科题库建设,杜绝各年级或教师个人乱订教辅资料。
第二十九条 课堂是教师教学的主阵地,也是教师成长的主阵地。课堂教学是教与学双方作用的过程。课堂教学教师努力做到以教师的师爱调动学生、以教师的语言鼓舞学生、以教师的情绪感染学生、以教师的体态唤起学生、以积极的评价激励学生、以教师人格魅力影响学生,有效处理好教师与教材及学生之间的关系,营造一个民主、和谐、活跃、开放的课堂教学氛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充满信心,让课堂充满乐趣,激活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多元发展的评价体系。评价既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水平,也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也要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既要关注学生的现实发展水平,也要激发学生的发展潜能。
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定期对学校课程执行情况,课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调整课程内容,改进实施方法,健全检测机制,形成课程不断完善的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并积极创建无烟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和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在学校“一岗双责”的办学思想引领下,通过任课教师的心理辅导和心理辅导站的团队辅导、个别辅导,多途径开展心理健康宣传与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健全学生人格,开发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大力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注重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愿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审美能力、科学素养和劳动技能,开发自身的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加大对学校艺术科技教育经费的投入和器材配备,艺术、科技课程开足开齐,在普遍达到课程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对艺术、科技课程各个学习领域的自主选择,并建立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相应课程评价体系。课外、校外艺术、科技活动是学校艺术、科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学校教育以及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选择性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胆表现和创造,并在普及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学生提高的愿望。
学校每年开展艺术节活动,努力营造向上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校园文化艺术节的感染、激励作用和影响力,激发广大同学热爱艺术、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情操,发展个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
利用校内值日活动、乡土教育、走进社区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开展劳动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使他们懂得劳动的意义。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养成劳动的习惯,形成以劳动为荣,以懒惰为耻的品质。明白学习是学生的主要劳动,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并教育学生正确对待升学、就业和分配。
提高我校学生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的热情,提供同学们科技活动空间,组织并策划好学校的各类科技活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比赛。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者应树立现代化教育管理理念,提高信息技术对学校管理信息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根据学校特点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不断改造、扩建现代化教育教学设施,促进教育教学管理的现代化,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培育学校信息化办学特色。
学校在指导学生开展各种“活动课”中,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参与。指导人员和教师要具备制作学科教具、绘制教学图表、研制或整合教学课件、使用现代媒体的技能,充分运用现代媒体开展活动课的教学。
教师要通过网络了解教学信息、查找教学资料、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全体教师要实现网络互动交流与协作。
在学校日常管理上,充分发挥校园网站的作用,每周的工作要点、活动通知等都通过校园网站发布,让广大师生能够透明清晰的了解学校相关信息。鼓励各班建立QQ群或微信群,为师生交流创建一个新的平台,为家校联系提供一个新的渠道。
第三十四条 学校奉行“科研生活化”的理念,就是要求广大的教师能积极主动地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反思,并开展行动研究。研究的内容来源于自己的工作实践,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效率。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实施“以科研促教学,以科研促质量,以科研促特色,以科研促发展”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科研的过程管理。加强校本教研,真正做到教学、科研一体化,让科研为教学服务,使学校教育科研真正成为学校发展的内驱力。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激发教师对科研的热情,使更多的教师愿意投身科研课题研究,愿意脚踏实地研究教学中的问题。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成为学者型教师。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依据山东省教育厅文件,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达到学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七类。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违法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离家较远的学生提供住宿,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立足于学校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按规定提供教师培训经费,按文件及时给老师报销培训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划拨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在家庭教育方面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选举成立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兰山街道、前十社区、育才路派出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出国留学教育,拓宽学生升学渠道。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临沂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报临沂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