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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附属中学学校重大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03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和处理学校重大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事故”是指:

  一、在校内或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学生受到严重安全威胁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在学校发生的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三、在学校招生、教育教学、升学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或声誉的事件。

  四、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教学事故和违规办学行为。

  五、在学校物资采购、基本建设和投资中发生的事故。

  六、外部人员严重冲击或诋毁学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事故。

  七、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环境污染、交通等造成的严重事故。

  八、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或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的原则是:

  一、依法处理、客观公正原则。

  二、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原则。

  三、控制事态、安全优先原则。

  四、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原则。

  五、明确责任、分级处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重大事故预防和处理领导小组”,按照工作分工,对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完善重大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学校注重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学校保卫科负责学校安全管理与教育的计划安排、全校性活动的组织,各年级部、班级负责教育活动的具体落实,全体任课教师都负有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注重各类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注重食品卫生安全,相关部门应对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教职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置。

  第八条  要特别注意加强门卫管理,严格落实出入登记制度。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质、小动物(宠物)、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年级部、班级、任课教师要及时发展和处理学生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特别注意并严肃处理群殴事件和联络校外人员来校闹事事件。

  第十条  要严格学校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实验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校外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报批制度。学校所有的活动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防止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在开学、放假及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时与学生签订安全合同,以学期为单位与班级、年级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有责任了解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十分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好学生的自尊心,杜绝体罚学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课程和教育教学行为的管理,实行校务公开,防止违规办学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学校注意加强与公安部门、新闻媒体、食品卫生等部门和所在社区的联系,建立事故报告、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注重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健全预防腐败机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决策,减少工作失误,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学校注重规章制度建设,建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设置应急处理、事故调查和问责程序,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

  第十七条  学校注意加强信访工作。学校办公室统筹信访管理,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学校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开展信访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要求所有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对不参加的,应书面说明情况、签名确认并对后果负责。

  第三章  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加大防范力度,增强防范意识,规范事件的处理过程。

  第十九条  事故的应急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全证据,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制止事态发展或降低危害程度。出现人身伤害事件时,首先救护受伤害人,并请求医疗机构援助。

  二、第一时间报告相关管理人员(如班主任、年级主任、政教处主任、保卫科长等)。上述人员在接到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三、出现较严重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分管校长(书记)或校长(书记)。班级或年级能够妥善处理的低强度事件,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直接在班级、年级范围内处理。

  四、学校根据事故的性质,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原则上小组由分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尽快赶赴现场、尽快研究对策进行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五、对重大事故应该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进行汇报。重大人身伤害事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应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七、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证据,并初步了解证人。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严重事故时应由专人协调媒体和社会人员工作,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防止群体性冲击校园事件,防止片面宣传报道,防止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凡班级(年级)出现群体性事件、伤害事件、外来人员干扰教育教学秩序事件时,年级及政教、保卫等部门要主动参与处理,化解矛盾。必要时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负责人参与,组成事件处理小组,直接进行处理,减轻基层压力,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尽量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尽量减轻危害、依法按程序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各类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理:

  一、班级、年级、处室内部出现事故时,在不影响所在单位正常秩序的情况下,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必要时由相关处室参与处理。

  二、较严重但范围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事故,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处室参与处理,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授权由处室直接处理。

  三、较严重且范围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由校长牵头,相关领导、相关处室处理,或经校长授权分管校长处理。

  四、凡上级责令处理或上级直接调查处理的事故,学校相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实事求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事故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并成立调查处理小组,确定调查人,制定调查提纲。

  二、由调查人对现场及当事人进行调查。调查人应根据事实做笔录,并获取各方面的证据材料。

  三、调查组研究事实材料,并初步研究事故的性质、过程及危害程度,形成初步调查结论、整理调查材料。

  四、由调查组向学校办公会议汇报调查结果,形成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当事人不同意的应重新调查。

  五、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

  六、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访案件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经济赔偿的事故,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与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成功的应制作协议书,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二、协商不成的交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

  三、调解或申诉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所有协商、调解、诉讼材料都应及时存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事故调查结束后,由校长责成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涉及上级责成调查的,或经司法部门判决的,按上级要求或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事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凡涉及损害赔偿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或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突发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人责任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责任人应负责任和实际危害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公开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的处理,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6日10日